2020-08-28 17: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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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有关问题的解答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残联: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残疾人辅具补贴制工作,现就各地在实施《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闽残联康复〔2020〕3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过程中碰到的一些问题,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解答如下,请遵照实施。
一、关于0-6岁残疾儿童的申请问题
1.居住证
0-6岁残疾儿童的父母一方持有本省居住证,可视为残疾儿童也持有本省居住证,应予办理辅具申请并享受规定的补贴。
2.诊断证明
未办残疾人证的0-6岁残疾儿童在申请提供了诊断证明,符合再次申请同类别辅具时,可调用原上传的诊断证明。
二、关于助听器的申请数量问题
《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省级补贴目录》)中的“耳背/定制式助听器”、“盒式助听器”、“骨传导助听器”属同种辅具,除《补贴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其它残疾人不能同时申请2台。
三、关于辅具的使用年限计算问题
辅具使用年限以整年计算,自残疾人购买辅具的发票(或领用凭证)上载明日期起至下一年度的相应日期前一天为一整年,从2020年3月1日执行。
各地根据《补贴办法》出台的辅具补贴产品的使用年限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关于高补贴价格在300元(含)以下辅具补贴问题
《省级补贴目录》中的高补贴金额在300元(含)以下的辅具,参照《补贴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实际购买价格与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给予补贴。
五、关于辅具评估的问题
1.高补贴金额
《省级补贴目录》中的“高补贴金额”指购买辅具的高补贴金额,不包括评估服务费。
2.评估服务
《省级补贴目录》中要求评估的辅具,评估报告可以从“平台”的残疾人用户端上传,评估报告使用“平台”的规范量表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的简化。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评估报告由评估服务机构通过“平台”的机构端按照规范量表在线填报自动生成。设区市残联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所辖区域承担评估的机构的评估报告上传方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根据各地实际及机构发展及时予以指导。
评估服务机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评估服务机构可跨区域提供服务,但须遵守服务区域的地方评估管理规定。
六、关于残疾类别与申请辅具的问题
残疾人只可以申请与其残疾类别相对应的辅具。多重残疾人只能申请与其经鉴定的残疾类别相对应的辅具,每类别多只能申请2件,总量不超过4件。
七、关于“一户多残”的证明问题
“一户多残”可由乡镇残联出具证明,或由残疾人提供能证明多名残疾人在同一户籍内的户口本和同一户籍内其他残疾人的残疾人证相片上传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藉的,可提供双方结婚证明和对方的残疾人证相片上传“平台”。
八、关于结算协议机构的报销流程问题
与各地残联签订结算协议的机构,由各地残联在“平台”的管理端进行统一添加。残疾人在“结算协议机构”适配辅具的,对应辅具的领用单可作为“平台”上提交报销申请的凭证依据,领取时间作为使用年限的起计点。残疾人提交报销申请时选择“协议机构结算方式”,系统将自动载入机构账号信息。结算协议机构与各地残联进行结算时,统一开具发票,同时将每件辅具的领用清单作为必备的凭证附件。
九、关于辅具补贴档案的管理问题
“平台”提供各项业务档案的备份和下载打印功能,各地要定期下载备份残疾人办理辅具补贴的相关业务数据,除各地特殊要求外,对纸质材料不作特别存档要求。
十、关于海西系统与“平台”的衔接问题
以残疾人辅具申请时间为划分依据,2020年3月1日(不含)之前的辅具申请,可以补录到海西系统;3月1日(含)之后的辅具申请,须在“平台”上办理。海西系统中的辅具补贴有关业务数据,由省辅具中心负责导入“平台”。
十一、其他事项
《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解释说明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7〕14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效。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