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1 0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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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当地户籍并持有所在地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提供基本残疾人助听器补贴的适配补贴,可提供当地《残疾人证》评估医师或县级相应专科医生三级医院。0-6岁残疾儿童,持有以上职称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辅具适配补贴原则
(一)辅具适配补贴本着“保障基本、覆盖广、制度化”的基本原则,以普通、普及辅具为点,解决残疾人基本、急需的辅具。可补贴的辅具类别、名称、适用对象、使用年限、高补贴金额等,均列入《残疾人基本辅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
(二)因工伤或者交通事故致残,社会保险已经支付了残疾人助听器,不再享受残疾人助听器适配补贴的;已纳入当地基本报销目录的残疾人助听器不适用本细则。
三、残疾人助听器适配补贴标准
(一)在使用期限内重复申请同一种残疾人助听器的,原则上不予补贴。多位残疾人申请补助的残疾人助听器数量每年不超过4台,其他类型残疾人的残疾人助听器数量每年不超过2台。
(二)《补贴目录》中的残疾人助听器,实际购买价格在300元(含)以内的,按照购买价格与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百分之一百给予补贴;实际购房价格高于300元的,按照低收入户(含五保户)、一户多残疾、扶贫残疾人和挂号卡户、残疾儿童两个比例给予补助0-6岁,根据购买价格和高补贴金额。低位百分之一百补贴;其他残疾人按照购买价格与高补贴金额中较低者的80%给予补贴。
4.残疾人助听器适配补贴申请程序
(一)残疾人(或监护人)凭二代《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残联处受理窗口,填写《福建省《残疾人残疾人助听器适应补助申请(批)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批)表》)。
(二)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残联部批准补助申请。给予补贴的,在《申请(批准)表》中注明补贴项目和补贴比例;不予补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经批准,残疾人可以自行购买或到适应服务机构进行适应。
(四)残疾人(或监护人)或者约定的服务机构,按照社会事务局制定的报销结算制度和程序,到社会事务局残联司报销,沉降。